沉湖解放前屬天門縣轄,現轄區行政村解放前為沔陽縣轄。
1949年7月,天漢兩縣分治時,原隸屬沔陽縣東二區的復興、肖市、石剅、等地劃入漢川屬田龍區轄。
1954年為第五區。
1956年1月,將小鄉并大鄉,為劉口區。
當年4月,撤銷區建制,為鄉建制,稱脈北、復興、石剅鄉,至1957年恢復區建制,為脈北區。
1858年6月,以區成立公社,為脈北公社后改為脈旺公社。
同年10月改為東風公社。
1959年公社恢復原名。
1961年,恢復區建制,成立小公社,屬脈旺區復興、石剅、肖市公社。
1975年2月,撤區并社,由原復興、石剅、肖市3個公社合并為沉湖公社。
1978年12月,公社擴大,下設管理區,為復興、石剅、肖市、馬集4個管理區,1984年鎮社分開,撤銷公社,恢復區鎮建制,成立沉湖區,轄復興、石剅、肖市、馬集、彭湖等鄉。
1987年9月,撤區建鄉鎮,將原復興、石剅、肖市3鄉合并,成立沉湖鎮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