秦時,平潭屬閩中郡。
漢武帝元鼎五年(前112年),屬會稽郡南部都尉。
三國吳景帝永安三年(260年),屬建安郡侯官縣。
隋大業三年(607年),屬建安郡閩縣。
唐天寶元年(742年),屬江南東道長樂郡福唐縣。
五代開運元年(944年),屬東都福清縣。
南宋景炎元年(1276年),屬福安府福清縣。
明洪武元年(1368年),屬福州府福清縣。
清雍正八年(1730年),福清縣丞移設于平潭。
清嘉慶三年(1798年),置平潭海防廳,直屬福州府。
1912年,廢廳置平潭縣,仍屬福州府。
建縣后,縣域隸屬關系多次變更。
初屬東路道,平潭劃為21區。
1926年,設3區。
1927年廢道直屬省轄。
1931年設5區轄15鄉。
1937年劃3區設24個聯保。
1943年,全縣改設2鎮5鄉89保。
1947年,設2鎮5鄉92保。
1949年9月16日,平潭解放。
9月23日成立縣人民政府,屬福建省人民政府第四行政專員公署管轄。
設1鎮3區,潭城鎮,駐地城關;一區區公所駐地后旺久;二區區公所駐地北厝;三區區公所駐地蘇澳。
1949年10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,平潭仍屬第四專署。
1950年4月專署改稱閩侯專員公署,設4個區公所。
1956年6月,閩侯專區撤銷,平潭屬晉江專區。
同年7月21日,經國務院批準,將大扁島(面積4.8平方千米)劃歸福清縣轄,設中樓、蘇澳、北厝3個區和潭城鎮。
1958年4月,撤區并鄉,全縣劃分為1鎮15鄉,8月建立平潭縣人民公社,設4個分社。
1961年7月,全縣劃分為12個人民公社。
1984年9月撤銷公社建制,成立鄉鎮人民政府,全縣設3鎮、12鄉。
1995年底全縣設5鎮、10鄉。
2011年末轄潭城、蘇澳、澳前、北厝、流水、平原、敖東7個鎮,嵐城、中樓、白青、南海、嶼頭、大練、東庠、蘆洋8個鄉,共15個鄉級政區;下設25個居民委員會,192個村民委員會。
2013年7月,平潭綜合實驗區獲得并行使設區市經濟社會管理權限,是福建省直管的地級行政管理區。
平潭縣與平潭綜合實驗區實行“政區合一”(行政區和實驗區)的管理體制。